首先,本案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很明显是侵犯所有权行为。相对人在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概念)。其次,表见代理实际上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就特殊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你有代理权。也就是说你的无权代理行为会造成相对人(作为一个尽了善良注意义务的一般公民)的误解。本案乍一看。实在很像表见代理,但是要注意即使是原被告没有离婚,相对人也应当注意到: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个人说转让就发生转让的效力的!何况本案中购房凭证上肯定不是被告的姓名,相对人凭什幺轻易相信被告有代理权???显然,相对人自身有过错,不能使用表见代理来偏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