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原告张某1996年与被告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张某发现丈夫有外遇,逐向法院起诉离婚,2001年4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02年8月,张某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家庭财产。
张某的遭遇不是个别的例子。目前,婚外情,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对我国的现行家庭关系稳定冲击日益严重,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来自海南省妇联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海南省妇联系统共接到妇女投诉2008件,其中有关婚姻问题的投诉1009件,占整个投诉比例的53.7%,这当中有642件是有关离婚的投诉,435件离婚投诉涉及到丈夫有外遇、“包二奶”、重婚、非法同居。因此,越来越多的妇女象张某一样,选择了离婚的道路。
海南省妇联权益部主任毛维萍分析说,一旦离婚,妇女往往遇到对家庭财产状况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而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家庭婚变对妇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离婚时家庭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又损害了妇女的经济利益,《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女的财产权在离婚时很难得到保障。
毛维萍认为,这种情况,究其根源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妇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经营财产状况,离婚时取证难度大,出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经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民政部批准,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去年底对年龄在28岁至46岁之间的已婚妇女进行抽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0份。调查显示,对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只有55.28%的妻子清楚,不清楚的占44.72%,在丈夫开公司或做生意的家庭中,77.08%的妻子不介入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管理,对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竟高达的占83.78%。(完)
3月25日,全国最大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于25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此案,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某的代理律师王雁磊认为,由于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在离婚官司中,往往是女方要去将财产找出来,大量的举证责任在女方,特别是财产属于公司股权时,取证工作更难,对妇女明显不公。
王雁磊向记者介绍说:当大量的男方财产,存在于男方所在公司,男方在公司所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造成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涉及到男方在该公司的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以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时,女方及其代理律师根本不可能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据。
王雁磊说,《律师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时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同意,如果有关部门和个人拒绝,律师就不能取得证据。在为张某代理案件中,王律师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证时,就有不少部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不给调阅档案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往往属于女方举证的范围。
离婚后,男方坐拥巨额资产,而张某没有生活来源,和一个有病的孩子艰难维持生活,从发生在海口的这起全国最大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典型地反映出离婚妇女的无助与无奈。因此,海南省妇联人士和法律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应该检讨一下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否从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是否从保障弱势一方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