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般无奈的王某通过多方面的渠道了解到,开发商是因为没有交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办理不了产权证明。王某想要解除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是却有两件事情让他担心:其次,起诉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如果法院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这笔诉讼费用就得自己来承担。王某很犹豫,不知道起诉是否合适。起诉有法可依律师认为:像王某这样的担忧,在目前涉及到拿不到产权证的房产纠纷当中,不少业主都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约定办理产权证明的期限于2005年1月1日届满,从2005年1月1日到现在已远远超出一年的时间,赵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了,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