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无需他人帮助直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物实施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性是物权与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例如别人欠你一笔钱,你只能请求他归还给你,如果对方拒不归还,你也只能请求法院的帮助,而不能擅自把手伸到人家的口袋里去取。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就不会受到这种限制。物权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约束,也无需任何人的协助;
2、 物权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所谓物权的排他性,简单地说指的是一个物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也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例如,一辆汽车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他拥有所有权。但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中,却有了突破“一物一权”原则的创造性规定。这一突破,对于解决夫妻财产争议的司法实践是有帮助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物权的理论体系,造成法律体系的矛盾与冲突。那么《婚姻法》的这种突破究竟只是特例呢,还是会得到《物权法》的认可并得到推广,也是我们可以关注的地方;
3、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指的是除权利人以外,世上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不得侵犯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则这份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两人,而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都不受合同的约束;
4、 物权具有优先性。所谓物权的优先性是针对债权而言的,即在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物权人的利益。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且用自己价值150万的房屋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同时,甲公司还欠乙公司200万元的货款。后来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除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了。这时甲公司欠银行的贷款以及欠乙公司的货款应当这样处理:首先,银行可以将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如果卖得120万的价款,则银行从中拿走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剩余的部分再由乙公司取得。为什么会这么处理呢?因为银行所拥有的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乙公司所拥有的只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当首先满足物权人(即银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