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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申请确认与吴世福亲子关系案思维导图

南归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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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申请确认与吴世福亲子关系案
亲子
关系
确认
申请
吴世福
证据
李良
离婚
原告
民法
民事权利
请求权

「案情」 原告:李良,男,28岁。 被告:吴世福,男,61岁。 1963年12月,原告之母文××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灯塔村一组。被告吴世福当时是该组组长、村民兵连长,系有妇之夫。文××因积极要求入党,经常找吴世福汇报思想,为此双方来往密切。自1965年6月起,吴世福多次与文××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1965年9月,吴世福陪同文××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做过人工流产。1967年1月,文××又因怀孕回到娘家,同年2月11日非婚生育一子,即李良,当时取名吴文。李良出生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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