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买卖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在经营中,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高价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以低价购买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并使公司利益受损。
2、费用负担方面的关联交易。董事、大股东、经理为了有利害关系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让公司承担其各种费用。
3、公司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中表现的尤其明显。特别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配股融资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通过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轻则影响了上市公司实现新项目投资,严重的导致公司破产。
4、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重组中将公司的优良资产与其它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置换,或者以高价购买面临破产的关联公司。
5、资产转让中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优良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人,或者以高价收购关联人劣质资产等。6、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违背对价而建立租赁关系,公司低价将最优质的部分资产租赁给关联人,或者以高价租赁关联人的不良资产。
7、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买卖中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向公司收取过高无型资产使用费,而无偿或低价使用公司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转让中,关联人往往从公司攫取利润。如夏华电子母公司以26亿元的价格向厦华电子出售“夏华牌”商标。而粤宏远出数千万元巨资购买关联人母公司刚刚注册的两个商标“逸士”与“保得”,赤裸裸地露暴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用心。3
8、关联人向公司借款。各类公司中都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非仅我国盛行,国外亦是如此,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初,发生的美国金融丑闻中阿道菲亚与其关联人的借款交易。公司董事会借给董事约翰里加斯一家近二十亿美元,最后导致公司申请破产保护。4
9、公司为关联人担保。这类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往来中比比皆是。著名的案例是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公司为其母公司猴王集团担保案。猴王股份公司共为其母公司的11亿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公司本身资产总共才9亿元。5
10、公司委托关联人进行风险投资。关联人利用公司资金投资,赢利则享有利润分成,亏损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