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动产由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是西方各国民法一项公认的原则。我国古代对先占制度的规定,历史悠久。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除了六法全书后至今,在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其认为没有必要设立先占制度的理由有三:一是先占制度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会对国家财产造成危害。二是先占制度有悖于我国强调公有,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准则。三是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和继承法第32条对埋藏的文物、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而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其价值有限,就算行为人依习惯占有该物也不会发生争议。所以,没有必要设立先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