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4条第l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2条第2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3条第l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目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9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2条第l款: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构成法律上的先占,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该物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对其享有所有权。先占行为只能指向无主物。所以,遗失物不能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遗失物是有所有权人的,不是无主物,所有权人只是暂时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而已。文物、矿产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等归国家所有,国家法律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不能认为是无主财产,也不能依先占取得。至于无主物的判断应以实施先占行为时为准,只有在实施先占行为时是无主物的财产才能依先占取得所有权。本来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在实施先占行为时成为无主物,则可以依先占取得所有权。无主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上面所讲的抛弃物,一类是非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2.先占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价值较大,如果司以依先占取得则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各国一般都不承认不动产的先占制度。而且,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和管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所以不存在先占取得的问题。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无主动产都能依先占取得。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如枪支、毒品、反动宣传材料、医疗废物等就不能依先占取得。
3.先占人必须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占有该物。如果仅仅是因为替他人照管财物或者是借用别人的财物而占有该物,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先占。先占是一种事实,只要先占者没有明确表示其占有该物不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就可以推定其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占有该物。因此,先占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没有特殊的要求,即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先占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另外,先占所要求的占有不以本人的占有为限,指示他人占有也可以产生先占的法律后果。例如,王某雇人上山采集野生的中草药,虽然最先占有中草药的人是王某所雇的人,但从法律上讲,王某是先占人,可以根据先占制度取得中草药的所有权。
4先占行为必须合法。对于可以依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的无主动产,占有人的占有行为还必须符合合法的条件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河里的鱼属于无主财产,可以适用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在禁渔期捕鱼,则由于占有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不能基于先占制度取得对鱼的所有权。
先占的法律后果就是先占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该无主动产上存在的权利和负担一概消灭。
四川西部山区村民甲在山上游玩时,发现一只小熊猫,便将小熊猫逮住带回家中据为已有。后经群众举报,当地派出所上门逮个正着。该村民甲辩祢,“小熊猫是我逮住的就是我的,犯什么法了?”
本案涉及到先占的构成要件问题。如前所述,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物,而且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依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无主物。而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小熊猫作为我国珍稀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对于珍稀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属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珍稀野生动物也就不能再依先占制度取得其所有权。本案中,该村民甲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捉住小熊猫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先占行为,不能取得对小熊猫的所有权。相反地,其违法行为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