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范畴如何限定?当两者间发生冲突时,价值如何取舍?据悉,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去年3月,得知大众报业集团招聘记者,就读于北京某名牌高校的于娇于是投了简历。经过3轮面试和两轮笔试,大众报业集团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
同年5月,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为于娇和其他应聘者一起做身体检查。其间,大众报业集团有关负责人员向每名体检人员发了一份单子,明确写有“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时隔不久,体检报告出炉,于娇被检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为此,大众报业集团取消了与于娇的聘约。
此后,于娇多次与大众报业集团交涉,强调自己的应聘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然而均被回绝。
于娇经多方打听得知,最终导致她未被聘用的原因是,齐鲁医院开具的一份体检建议———医院建议不予录用。
于娇认为医院未经其同意将体检报告提交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尤其是医院开出不予录用的建议误导用人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据此,今年6月,于娇一纸诉状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现场,于娇本人并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给代理律师。因为起诉书最初的起诉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而于娇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变更诉讼理由为“侵犯隐私权”。因此,主审法官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明确两项权利的界限,一个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另一个是于娇病情的隐私权。”庭后,本案的主审法官刘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虎认为,本案中,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为招聘员工进行体检,其本意就是想对每名员工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决定是否招聘其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对此,大众报业集团有知情权,医院作为受委托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与此同时,于娇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医患关系,医院应该负有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义务。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两项义务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本案的诉讼源头,这就需要双方作进一步的举证、质证。”刘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