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是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与李某、陈某都是闵行区一小区的业主。4人年龄都已过花甲,最年长的已70有余。自2007年1月至去年12月间,李某、陈某希望能选出中意的业委会成员,但又不满现在筹备组成员的工作,故多次采用张贴大字报等手法诽谤黄某、张某。在标题为“三期业主态度”等多份材料中,或怒斥、或贬低、或污蔑黄张二人。为此,黄张二人认为名誉受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诉请要求判令李陈停止诽谤、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共同赔偿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黄张提供的证据上,除指责黄张等人“蒙骗业主、妄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承担破坏筹备组的成立和小区和谐的责任”和“新当选的黄张等人吃吃喝喝”等内容外,在标题为“三期业主态度”的材料上,有“连日来,小区党员和业主以公开信等各等形式披露原筹备组,黄张等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擅自篡改原筹备组人员名单,严重违背了……欺骗……影响十分恶劣。现业主和党员们都对一、二期的原筹备组部分成员产生极度不信任。为此,三期业主态度如下:1.坚决支持……2.强烈要求主管部门主持……(据了解二年半已用去近二十万,平决每月6000元)……”等内容。
在法庭上,李陈二人虽然承认自己是小区业主,但认为自己不从事社会工作,且与黄张二人没有纠纷,何必要写作和张贴所谓的四份材料。再说,这些大字报等材料署名都不是自己的,其中有一份“三期业主态度”更不是我们的,因为我们是二期的。换言之,这些材料很有可能是黄张两人自己所制作。综上,黄张提供的证据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坚决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去年12月13日,李陈二人向派出所民警写信,称以书面将事情告知。内容涉及到黄到楼上大吵,业委会有很多怪事等。另外,李陈还以书面形式表明“我们的态度”,内容主要为“贴出的意见半小时内就被原筹备组等人派人撕掉”、“我们强烈要求帐目全部送交审计公司审计,如审计结果证明所有参与吃、喝、占用业主血汗钱一元以上的当事人,均应退出筹备组”、“希望一、二、三期业主团结起来,组成新的筹备组”和“我们二人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帮助和支持组建工作,也会对各种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等具体内容。
法院认为,李陈二人表示黄张二人提供的证据都未能体现所谓的侵权事实,但是根据李陈二人自行写给派出所民警的信函及写的“我们的态度”内容看,都能与黄张二人提供的内容互相对应。且结合证人的陈述,有理由确认李陈二人存在张贴“三期业主态度”一文的行为。文中确在一定程度上以书面形式诽谤了黄张,对黄张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已对黄张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认定为侵害了名誉权。法院同时认为,李陈对黄张名誉所造成的侵权,在其侵权事实上,其出发点是希望能够为小区筹建更好的业委会,并非出于发泄个人私愤,且考虑到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主要在小区内,以及李陈侵权致黄张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故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