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实施5年,对于法院审理有关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定第七条针对企业利用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形式规避债务的情况,作出禁止性规定,目的是保障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但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该条规定的情形就显得过于单一,不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应将“假借独资成立新公司规避债务”的情况也包括在内。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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