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第一被告乙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并经某县政府审批同意,由第一被告自愿委托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成立由县经贸委主管的托管中心负责管理,第一被告乙公司的财务支付由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原告甲公司于2006年开始向第一被告乙公司供应水泥包装编织袋,截至2007年4月,第一被告乙公司共欠原告甲公司编织袋款1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一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被告某县经贸委,要求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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