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责任人对权利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连带责任具有共同目的,且各责任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责任人之间对责任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及为权利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项责任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责任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责任的目的实现。②
3、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由于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责任,所以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往往是一样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导致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所以其承担责任的大小经常是不一样的,如篇首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根据保证保险合同与根据借款合同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并不完全一样。
4、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实行的是法定主义,我国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等;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的责任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而酌定,而不存在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责任人之间约定。
5、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故即使其内部存在求偿也非基于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责任人内部求偿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