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但是,雇主由于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责任,雇员可以基于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这就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的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请求承担最终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就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