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⑴当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随时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事实上,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行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协商,从而是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次要条款,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⑵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着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布合同自始不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于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这样即使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如果未经登记,则仍然处于订约阶段,合同并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