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宿城区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为第一目标,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迎难而上,变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逐步建立全员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为进一步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使全区村(居)干部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去年全区组织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全区各村(居)支部、委员会发放“关于做依法依规用地的带头人”的公开信,要求全区村(居)干部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担负的责任,带头依法依规用好护好每一寸土地,此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结合“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采取送法到乡镇、到村委会、到企业、到社区、到学校、到机关以及土地日“万人签名”、电视台专题宣传报道等措施,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国土分局始终将土地管理,尤其是将土地执法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使区领导及时掌握全区的土地管理情况,为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也使区委、区政府更加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土地执法工作,同时区领导也经常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对在建项目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立即责成制止纠正,并要求对顶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严肃处理。全区用地秩序逐步规范,依法用地氛围逐步形成,促使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有了较好的舆论基础。
二是明确耕保责任,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为切实将加强全区的耕地保护落到实处,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宿城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区长、各乡镇长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逐级明确耕地保护具体责任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充分利用区、乡、村三级土地执法网络,建立耕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真正建立起耕地保护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实行“双函告知”,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对违法用地、土地信访实行“双函告知”,发函制止违法用地和处理土地信访问题。即,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采取书面函告的方式及时将违法用地情况、处理建议,以及涉及政府在保护耕地中的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15号令部分内容向当地函告,督促乡镇真正承担起保护耕地的职责;对发生的土地信访问题,在进行调查的同时,立即向乡镇发函,要求乡镇政府尽快、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现象。同时,将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分别以《违法用地快报》和《信访直报》的方式,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其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切实推动了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落实。
四是开展“双创”活动,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始终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简称“双创”)为契机,力促监察、公安、城管以及各乡镇政府共同参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国土分局通过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城管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下发实施意见、建立联合巡查制度等形式,构建土地执法联动机制,形成了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合力。结合15号令有关要求,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刻认识依法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克服随意用地观念,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圈占土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全区广大党员干部依法用地意识明显提高,各级政府能模范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辖区内违法用地呈明显下降趋势,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监察局派员同国土分局联合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十多起,处理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多人,在当地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树立了土地执法部门的权威。同时通过采取点供、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执法模范区创建等措施向上争取了一定的用地指标,有效保障了大项目的用地需求,为全区依法用地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逐步形成。
五是开展“两违”整治,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宿城区积极召开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动员大会,成立由区委书记任总指挥,区委副书记、区长任指挥,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分管区长、公安局长任副指挥,国土、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专项行动指挥部。通过逐乡、逐村、逐组、逐户核查统计,查清了全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并进行了规范和整改,有效的规范了乡镇的用地秩序,进一步提高了乡镇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两违”整治以来,宿城国土分局与城管分局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后立即责令自行拆除,有效将违法用地有效制止在萌芽状态。
六是违法用地抄告,力促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为加大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出台了以建立完善土地执法制止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为目标,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有关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金融、供电、水务、规划、通信等部门进行告知的《违法用地项目抄告办法》。对实行抄告的违法用地项目,国土系统内停止办理各项土地审批手续直至违法用地行为处理结束;提请相关部门在案件处结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促使用地者规范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