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一:应以农村标准计算抚养费。黄某的女儿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一直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其居住环境的消费标准计算抚养费。
意见二: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黄某的女儿目前虽未上户口,但是这种无户籍状态并不能延续到孩子成年,更不能作为剥夺小孩的被抚养权利的实现。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黄某的妻子需要负起抚养小孩的责任,因此小孩的户口将会和黄某妻子在一起,即城镇户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是在本案中,被抚养人并没有上户口,处于无户籍状态,也就无法确定其属于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这一条来看,该解释的立法精神着重于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采用城镇标准计算小孩的抚养费更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