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
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去年以来,深圳市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200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罗湖区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市55个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东门、华强北商业街和布吉、梅林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目前,深圳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808家,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保障体系逐步健全。目前,深圳市许多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已得到了有效解决。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建设列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去年以来又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进一步落实,目前全市大部分社区都设立了单独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暂时受居委会本身办公条件制约的一些社区,也采用与其他工作机构共用的方式解决了调解场所问题。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2007年,深圳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争取下,2008年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宝安区、龙岗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均达到100万元以上,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福田区和南山区都把社区调解委员的补贴列入了财政预算,龙岗区在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大综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首席调解员享受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待遇。
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调解室按照国家司法部“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各区、街道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2007年,深圳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并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基层基础年”活动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区、街道也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从2007年开始,深圳市“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就被列为市政府工作重点;2007年11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对“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整体规划;2007年12月,成立了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和各区政法委都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了维稳综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加大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司法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各级法院、法官的绩效考核范围;二是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参与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
深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目前全市已有215个派出所和警务室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累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6000多宗,调解率达到96.2%。
目前,深圳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宝安区在2007年底就基本完成“西乡经验”推广工作的基础上,各个街道都建立了调解中心,聘请了140多名专职调解员,今年以来又进一步强化专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与民政部门一起开展了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的试点;龙岗区各个社区都设置了法律宣传室、调解室以及法律服务窗口,建立了首席调解员制度,并在坂田和坪地街道进行了多种纠纷解决形式衔接工作的试点,今年6月区委印发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在全区进行推广;光明新区去年就完成了推广工作;福田区目前已经招标聘请了78名律师,今年在全区13个派出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招聘专业法律人才开展工作,并准备在交警部门、法院等地也设立调解工作室;南山区也已招聘了专职调解员,在全区10个派出所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盐田区在巩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罗湖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工作,并在南湖街道开展了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衔接工作的试点。
深圳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已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2007年,全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增幅大幅下降,仅为2.67%,而2005、2006年分别是16.89%和13.08%。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更是出现了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首次下降,全市2007年一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2006年下降8.7%,二审受理数下降7.1%,大量的纠纷被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激化之前。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深圳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约村面积12.5平方公里,原村民不到2000人,流动人口9万余人,设有10个大型工业园区,入驻企业400多家。1994年成立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委副主任担任调委会主任,在辖区7个村民小组、163家100人以上企业全部成立了调解小组,并规定凡入驻六约村的企业必须成立调解小组,村民小组长、企业负责人是当然的调解小组长,使人民调解组织覆盖整个辖区,完善了村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六约村出资为村调委会聘请了4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村民小组和企业中选任了300多名纠纷信息员,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时向调委会、派出所、信访办报告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争取时间,奠定基础。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各调解小组长分别与村委、所属公司签订责任书,把辖区或企业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与调解小组长的奖惩紧密挂钩,严格考核,明确责任。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每月一次组织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同时针对劳资纠纷突出的实际,每季度在辖区开展一次工资大检查,一旦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工厂,当即对工厂负责人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按时发放工资,消除纠纷“导火索”。
建立警务工作联动机制。派出所将所接到的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民事纠纷大部分都移交给调委会进行调处。
在调委会建设上,加大经费投入,达到“五有”(即有房子、有章子、有牌子、有标识、有台帐)、“四落实”(即场地、人员、报酬、工作落实)标准;在调解程序上,建立“四统一四规范”工作制度,在统一收案、统一研究案件、统一制定调处方案、统一进行人员分工的基础上,确保收案、调处、移交、档案四个环节规范操作,简单纠纷指派调解员直接调解,复杂纠纷利用调解室组织调解,难度较大、多次调解无效的纠纷移交镇调委会调解,或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材料一案一档;在文书制作上,严格按照中央两办、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规定的要求,规范制作统一的人民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确保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