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核心提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三)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