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方法,是指法律通过何种身份的人提出诉讼请求。因为人身权利属于私权,其除自力救济外,公力救济必须由权利人或有权起诉的人提出,法院才能予以救济。否则,法律无力保护。
对于先期人身法益的法律保护,法律主要采取时间延长,待享有先期人身法益的胎儿出生,由其直接取得权利后,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请求的办法,实现其权利。对于出生时为死体的,涉及财产利益因素的法益, 自然消灭;涉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法益,如胎儿形体的非法利用等,由对其享有身份法益的人行使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对于延续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各国采取的办法,均由死亡人亲属和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但近亲属范围的确定有不同作法,有的规定为配偶和子亥,有的规定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的只规定为亲属。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司法解释,虽仅为延续名誉法益的延伸保护而规定,但可扩张适用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一般场合。应当指出的是,上述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不是该法益的享有人,而是对该法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因而,这种权利的性质,应为诉权。法律在线咨询在此,必须划清人身权延伸保护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死者名誉又侵害了其近亲属的名誉权的界限。前者是单一的诉讼法律关系,后者在诉讼中是两个平行的诉讼法律关系。死者没有近亲属的,以及法人撤销后,其延伸保护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呢?我认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保护死者和巴撤销的法人的延续人身法益。对此,国外有立法例可援。如《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如果损害死者(或者已撤销的法人)声誉的行为同时也损害社会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死亡人没有近亲属以及已撤销的法人,人身权应当受到延伸保护的,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