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于被反诉人**曾有恋爱关系,交往之后,反诉人发现与被反诉人性格不合,遂于 年 月 日向被反诉人提出分手,但被反诉人不肯,并屡次对反诉人进行骚扰,无理纠缠。
200*年10月11日,被反诉人约反诉人在**路避风塘酒家谈判,谈判过程中双反发生冲突,被反诉人用酒瓶把反诉人的额头打破,事情发生后,**派出所派出民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反诉人在协议中要求被反诉人不再干扰其工作、生活。
然而,从200*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前,被反诉人仍通过各种手段对反诉人进行骚扰。不断打电话扰乱,发短信威胁恐吓,通过邮件向反诉人所在公司及客户散布侮辱诽谤的言词,并利用黑客手段侵入公司电脑,使公司损失严重。反诉人为此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损害,不敢独自一人回家,不敢面对身边的朋友同事,整日生活在担忧恐惧的气氛当中。因此,反诉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反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