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与案外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均系格林豪泰特许品牌的特许人,格林豪泰上海公司可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格林豪泰酒店经营,拥有格林豪泰品牌的使用权,而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则是所有权人。携程商务公司是“ctrip.com携程旅行网”的运营商,携程计算机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携程旅游信息公司是携程旅行网域名ICP的备案单位。
携程计算机公司与格林豪泰部分门店签订有网上中介客房预定合作协议,对“价格倒挂”行为进行了约定,即酒店给予携程旅行网的同日期、同房型的销售价格始终不高于酒店前台优惠价格(包括网上促销或无门槛会员促销等非协议客户价格)。
2009年1月1日起,格林豪泰在其网站推出电子抵用券促销活动,即消费者在网上注册成为其会员后可获得电子抵用券,在定房时抵扣房款。从而使其会员的实际入住价低于携程会员的入住价。携程方获知后与格林豪泰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所有在携程旅行网上在线销售的格林豪泰酒店被先后停止中介预定服务。
2009年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了题为《格林豪泰自主打折遭携程“封杀”?》一文,对双方间因电子抵用券引发的商业摩擦进行了报道,文中提到格林豪泰称,这是携程凭借其强势垄断地位对其进行“封杀”,但携程表示这是双方“沟通”的结果。次日,《每日经济新闻》继续发表文章《携程否认封杀称格林豪泰价格乱》称:昨日,针对“格林豪泰酒店预定被携程撤下线”一事,携程向《每日经济新闻》发来声明,否认“封杀”格林豪泰、“提高中介费”,表示是格林豪泰主动“建议”撤下线的,并表示是格林豪泰价格体系“混乱”导致了双方的争端。而格林豪泰对此也一一进行了反驳。此后,新浪网、人民网等媒体进行了转载。2009年1月22日、2月16日,《京华时报》、《新闻晨报》亦进行了相关报道。
格林豪泰上海公司认为上述报道中携程方指责其价格体系混乱、要求主动下线与事实不符,侵害了格林豪泰上海公司的名誉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及携程旅游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每日经济新闻》、《新闻晨报》、新浪网和携程旅行网醒目位置向格林豪泰上海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格林豪泰上海公司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不服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处于不同的商业立场,故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所发表的评论及观点难免带有各自的价值判断,但不足以认定上述评论存在主观恶意。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上诉认为携程方面之相关评论已偏离客观事实,其对媒体主动发表声明,明显带有主观恶意,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况且尚无证据显示,由于携程方面的上述评论致使格林豪泰上海公司的社会评价就此降低,因此格林豪泰上海公司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及携程旅游信息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据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