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必有我师:据民法通则第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之规定,楼主案例所提供之行为事实并不合于侵害肖像权之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难谓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于此同意楼上sail、闯荡、居士等诸君的观点。
然乙利用丙肖像行为之目的确实系借甲丙两人肖像之明显相似性,藉以使社会公众混淆误认,若放任之,实乃对在社会公众中已具广泛影响性之丙有所不公(任何人均对自己肖像享有肖像权,但正如大律师兄所言,若利用自身肖像与他人肖像之相似性而意图借助他人社会地位及影响性来获得利益,本即具有不正当性)。
所以本案如果跳出行为本身来思考,即本案之实质不是侵害肖像权问题(或说是肖像之利用问题),而是利用肖像之相似性(为手段)而侵害他人其它权利之问题(老实讲在下实不知是什么权利,名誉权?荣誉权?还是一般人格权?)
特种兵:我觉得应该从法律规定的目的上来解释,法律规定肖像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商家利用明星双胞胎兄弟的肖像做广告,使人误以为是该明星,客观上侵害了该明星的权利,所以不能纵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然而说侵犯了肖像权确实不准确,因为商家并未使用该明星的肖像而是使用了别人的肖像。很棘手啊。
我想提出一种两全的方法,不知道可不可行: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出现本案的情况下,从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利益出发,利用肖像的相似而为不法行为,客观上侵害公民、国家利益的,按侵犯肖像权处理。希望不要陷入更大的矛盾。
设想另一种情况:某人长相酷似国家某重要领导人,商家能否请他做广告?
谁伴我闯荡:我认为这确实是该考虑的问题,但不能按侵犯肖像权处理。如果是两个人长的很象而且都是名人呢?所以我觉得应该看公众的意见,看广告在公众眼中认为是谁,再以特殊情况处理,但不能认为是侵犯肖像权!
闲云居士:按特种兵的观点已的行为似乎该归于权利滥用之畴,但从已的行为并不能判断他已滥用了自己的肖像权(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并不知甲已为明星),不然对已实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