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的文件可以看出,国际奥委会或者奥运会组委会并没有对奥林匹克赞助商使用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肖像权进行规定。例如,《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中对"赞助商权益"的阐述没有涉及运动员的肖像权问题,赞助商享有的有关类似权益仅仅是"使用北京奥组委和/或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称谓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某奥林匹克市场赞助商想要使用运动员肖像,该赞助商有义务事先获得运动员本人、运动员所属国家奥委会和运动员肖像使用地的国家奥委会三方的书面同意。该赞助企业如果在某国使用运动员肖像,则该企业须是该国国家奥委会的赞助商。 [1]
具体来讲,非奥运会比赛期间,如果奥林匹克赞助商使用运动员的肖像以支持该企业或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则赞助企业须经运动员本人和相关国家奥委会同意,即使是祝贺性质的广告须经运动员本人和相关国家奥委会同意。但是,当运动员肖像是被用于以宣传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会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宣传赞助企业或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赞助企业在其广告中所使用的运动员肖像不能被清晰地辨别(例如赞助企业拟使用奥运会开幕式的航拍照片不能被阐释为某一个特定的运动员支持某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就无须获取运动员的同意。
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国际奥委会起初的态度是,未经权利人或授权方事先书面许可而将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的肖像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市场项目或广告均是被严格禁止的。只有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企业才有可能获得授权并被许可使用运动员肖像,尽管这种使用也是被严格限制的。而在最近,国际奥委会改变了其观点,即在奥运会期间允许参加奥运会或冬奥会的运动员本人、姓名、形象或运动表现被用于广告目的,前提是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当运动员肖像被用于某个与奥运会有关的情况时,该运动员的国家奥委会和该运动员肖像使用地的国家奥委会均事先授予了奥林匹克赞助商书面许可,且该赞助企业须是该运动员肖像使用地国家奥委会的赞助企业。(2)在奥运会或冬奥会主办城市使用运动员肖像前,奥运会组委会已明确表示同意该使用。(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使用不得与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冬奥会上的运动表现相关。 [2]
对于奥运赞助,北京奥组委负责人的发言也许能够代表中国奥委会所持的类似态度。尤其是,如果某位运动员代言的企业不在奥运会赞助企业之列,奥运会期间他(她)是否可以为该企业做推广宣传活动?对此,北京奥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奥运会比赛期间,为维护奥运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品牌价值,参赛运动员尤其是金牌获得者不得为非赞助企业做宣传,因为其形象已不仅仅属于个人,在公众心目中,他(她)和奥运会紧密相连。并且所有参加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都必须和中国奥委会签订一个协约,承诺在奥运会期间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