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肖像是通过绘画、造像、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除法律明文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均构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权。
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阻却违法事由包括以下几点: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人犯的肖像;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
原告华赞为美国未来趋势国际集团的主席兼总裁。1998年5月2日,原告所属集团聘用温跃宽担任其国际策略专家,并由其负责筹建集团公司所属的上海代表处信息部。聘用期间,温跃宽随同原告出访美国,与包括原告等4人一起和美国国家贸易局局长Carol T.Crawford 女士合影留念。1999年10月被告成立上海办事处,由温跃宽担任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被告上海办事处成立时,将该办事处道席代表温跃宽随原告等人出访美国期间与美国贸易局局长的合影一并印在该办事处的资料对外广为散发。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其商业目的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被告成功地将原属原告的大量客户转移至被告处,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在集体肖像中,由于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其转化(或派生)出的物质利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所共有,其肖像的权益被全体肖像权人的权益所涵盖,其个人特征难以在集体肖像中突现,故丧失其人格权存在之基础。原告一人对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反映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在其含有商业目的的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原告的集体肖像的行为虽欠妥,但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