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法》第13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47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2月发布的《关于制止以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的通知》也规定以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广告新闻是持否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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