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提出,本身就与媒介密切相关。通讯、交通的现代化,尤其是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时代不再,个人私生活领域开始需要保护;信息灵便,才要求对有些信息加以限制。19世纪下半叶,美国黄色报刊流行,新闻媒介争相登载隐私、发布丑闻,以获取读者。媒介侵犯私生活已到了“不可原谅”的程度,“隐私权”问题也就随之提出。1890年,美国学者Samuel D.Warran和Louis Brandies发表论文,指出黄色新闻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提出了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此后,美国纽约州、佐治亚州先后承认了“隐私权”;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该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合众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百余年来,“隐私权”的概念渐为各国法学界所接受。
媒体的活动与保护隐私权的关系若处理得不当,就容易产生矛盾。媒体以收集和发布信息为活动内容,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尤其是新闻传播活动还要求内容真实;这些要求与个人隐私的私密性特点是完全不同的;保护隐私在于限制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侵犯和公开,必然限制媒介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公开的透明度;因此,媒介可能稍有不慎,就踩着“地雷”。在社会高度组织化发展的今天,尤其是新的信息技术在传播、通信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家和社会团体应用现代信息控制系统对自己的公民或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管理时,这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收集并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因此,他们对人类行为的全面监控也成为了可能;这同时意味着对个人隐私的全面剥夺。Vic Sussman在《如何监管数字通讯》中指出,“由于在金融、医疗和随手记录中混杂着个人信息,而这些记录已分散在不同的电脑中,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一点点的吞食掉了。”
因此,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针对情况的发展,除了原有的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规外,现在全世界已有20余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德、法、英、日等。
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失实导致的侵权已引起了媒介的高度重视,因为教训太多;而有些披露真实情况但是同时却又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一现象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