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惠:孩子享有隐私权是法定的,可是,由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法律同时也赋予了父母监护权, 如果父母掌握不好分寸,这两个权利之间就很容易发生冲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孩子起诉父母侵犯其隐私权的案子很少,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都是自认 为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立场上做出的,没有征求过子女意见。那么,有什么标准可以认定,父母侵害到了孩子的隐私权呢?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吗?
杨立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一方,享有隐私权,但是在另一方面,在父母的方面,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负有监护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责任,也就据此有了知情权,有权知道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育的有关情况。那么,有时候父母了解一些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也未必就构成侵害隐私权,而是正当行使知情权。
现在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知情权,必须手段正当,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身心发育尚没有完成,还缺乏正当的判断能力,如果父母处理的不好,就会对子女造成伤害,因此更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依照什么标准确定侵权,当然是法律的标准,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依法进行。
李晨惠:有一个案件,未成年人阿强的母亲翻阿强的卧室,寻找其早恋证据,阿强起诉其母亲侵犯隐私权。最终,在法官劝解下,孩子撤诉了。我采访这个法官的时候,法官说,如果孩子不撤诉,他们也是会驳回孩子的诉讼请求的。在我的印象中,类似的案子好像都会是这个结果。
杨立新:如果我判这个案件的话,我会认定父母侵权,但是不会判决赔偿,就判决停止侵权就行了。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成年人,有很好的承受能力, 而未成年人的身心没有健全,承受能力很弱,再加上子女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道理的,如果判决子女败诉,对其会有更大的伤害,他们就会不相信法律,后果更为严 重。处理这种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调解,在调解中,让有过错的父母向孩子承认错误,得到孩子的谅解,也就行了,不仅不会损害父母的威信,相反还能够增加父 母的权威。最好不硬判,但是也不能强制驳回孩子的诉讼。
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只是造成孩子情绪低落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孩子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在家庭关系中,最好不要判决损害赔偿,因为这个家里是一个共同财产的主体, 赔偿并没有什么更大的意义,同时,用强制判决的方法解决家庭中的这种纠纷,效果更不好。就是要好好的调解,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