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网络上各种不雅照风波轮番上演,从“阿娇艳照门”到“翟凌兽兽门”,从闫凤娇的“厕所门”到王焱楠的“主播门”。这些“门”不断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也让我们不禁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担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誉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
那么何种情形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呢?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