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说下这个由起名惊动最高院的案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拒绝登记了。派出所认为民法通则对此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为此,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为“北雁云依”登记。
而吕某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为此,吕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被告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这成为了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于2010年3月被中止审理。但在2015年4月,法院一审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相关法律解释允许的范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次最高法将此案列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本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应法律解释,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从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华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裁判说理充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对于促进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户籍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