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 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 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不知道其实姓名权也是公民基本人格权当中的一项,因此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如果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那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