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大亚湾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历时三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黄某没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无法购买飞机票,影响了工作及生活,其主动与法院联系,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据了解,2010年1月,李某将其所经营的饭店内的相关设备转让给黄某,转让款总计138000元。此后,黄某陆续支付李某转让款人民币97000元,余款人民币41000元一直未支付。李某一直催讨未果便将黄某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李某转让款4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3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大亚湾区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没有财产履行债务,且经其所在的村委会证实,黄某长期外出,在村里没有财产。大亚湾区法院通过多方查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11月4日,大亚湾区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今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大亚湾区法院将黄某忠纳入全国法院执行综合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同时,也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即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被执行人的欠债信息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黄某忠在购买飞机票时被拒绝,因其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消失多年后被执行人黄某主动与大亚湾区法院联系,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李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黄某立即支付了执行款项,案件圆满解决。
(原标题:惠州大亚湾法院实现失信信息共享老赖主动还债)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