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现行暂住证的发证机关为公安机关,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同样由公安机关负责。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北京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北京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均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而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在申领程序方面,暂住证由申请人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手续齐全就能当场领取。申领暂住证需要提供3个方面证件证明: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申办人近照。申领居住证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则相对复杂一些。
在证件功能方面,流动人口持有暂住证,只起到统计数字和基础资料备案的作用,持证人不因拥有暂住证而享有一些城市“市民待遇”,但如果没有暂住证,流动人员要在京学车等就无法进行。
与此相比,居住证的“含金量”要高得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9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等方面便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以及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