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没想到的是,二审期间随着调查的深入 ,案件背后的真相慢慢浮现。不久前,机关算尽的鄢某和周某,因此诈骗案被分别判处三年和十年的有期徒刑。
周某原系福建省科技厅下属的省船舶科研设计院院长,兼任云南思茅某水运开发中心主任。在上个世纪末,省船舶科研设计院与鄢某之间,曾因船舶买卖产生债务问题,省船舶科研设计院一直没有偿还债务。
2004年5月,周某把鄢某叫到福州,商谈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周某说,省船舶科研设计院被吊销了法人资格,自身没有财产,无力偿还欠款,但鄢某可以通过法院,从其上级单位福建省科技厅弄到钱。
周某与鄢某商量,把当时设计院的借款时间往前推,再把利息提高,双方合谋伪造证据,这样可以从省科技厅获得更多的赔偿。
在鄢某同意之后,周某指使员工伪造了一系列的欠款凭证,不仅在财务账目上动了手脚,还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提前了借款时间,鄢某作为“债权人”也在材料上签了字。
一个月后,鄢某用伪造的材料和周某提供的3万元诉讼费,向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省船舶科研设计院及上级主管机关省科技厅偿还借款181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9万元。
因为“证据”齐备,加上双方口径一致,福州中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鄢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省船舶科研设计院返还该笔借款,省科技厅负连带责任。
就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封封印有“SOS”的“求救信”,寄到了中央领导和省委书记卢展工手中,鄢某在信中哭诉,称这181万元“是向十多位同乡所借,现在到处躲债,走投无路,希望福建省高院排除干扰,尽快结案,以挽回损失”,否则他将在全国“两会”期间,“做出让世人都知道的事情”。
可与此同时,省科技厅反映,周某涉嫌重大的经济问题,鄢某有可能与其相互勾结。如果是这样,那么所谓的借款便有可能纯属子虚乌有。这让省高院法官提高了警惕。
为了调取证据,省高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多次前往云南、重庆、北京等地进行调查取证。
鄢某在“求救信”中坚称,那181万元是“向同乡借的”,并说他有“内部借款协议”可以证明这一切,然而法官们想见到这份协议却难之又难。
“我们到云南时,他说回重庆老家了。”当初参与了办案的吴法官回忆道,办案组再度与鄢某联系,他又自称会从云南回重庆,约办案组法官到重庆见面,可鄢某又“很巧”地与办案组“擦肩而过”。
办案组回到福州后,要求鄢某通过EMS,把“已经在手上的”“内部借款协议”原件寄到福建省高院。可鄢某总有各有各样的理由推托,这份所谓的“借款协议”始终未见踪影。
找不到鄢某,办案组便想从周某方面突破,可当他们赶到当时周某在北京居住的宾馆时,周某却借口有事,避而不见。
于是办案组再度赶赴云南,重新展开调查,这回案件有了重大突破。
历经艰辛,迷雾终于渐渐拨开,办案组从云南思茅中院、建设银行等单位,调取了二人合谋诈骗、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证据。
2006年6月22日,省高院裁定中止诉讼,将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07年12月17日,省高院刑二庭对周某和鄢某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和鄢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10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4月,省高院对周某与鄢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重新启动审判程序,6月19日,法院终审认定,鄢某起诉要求还款,诉讼标的客观上不存在,依法裁定驳回了鄢邦凯的起诉。
至此,一场伪造合同,通过诉讼想达到诈骗目的闹剧终于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