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并决定将之列入香港和澳门两特区基本法附件三以适用于两特区。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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