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民政部门办理时间的限制。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评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做医学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20个工作日内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另外,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领取的“伤残人员证”也有所不同。除保留军人、警察、公务员等主要人员伤残证件外,其他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人员均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的有限期为:15周岁以下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一直参照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过去,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可以评定伤残,而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对象负伤致残后无法享受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