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先后发表过一系列相关论著,在谈到物权法草案中有关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时,他显得十分健谈。
刘心稳教授说,在我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在物权法上,他们是国家、个人之外的另外一种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他们的财产,不是国家财产,也不是某个人的私人财产,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集体”的财产。物权法草案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这里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说到集体所有权的渊源,刘心稳教授说,集体所有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产生、并长时间保持、发展的一种财产所有权类型。在农村和城镇分成两个支脉。其中,农村集体所有权具有特别的地位和法律意义。
谈到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刘教授认为,目前在一些地方,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对法律视而不见,对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忽略不顾,把农村当作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资源基地”,把农民的利益作为实现“政绩”的“贡献品”,从而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等问题上造成了大量矛盾,其实质就是没有尊重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此会有所制约。
对于此次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举措,刘心稳教授认为非常必要,它对于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谈到草案中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刘教授认为仍然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具体来说主要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定义存在模糊现象。如:草案第61条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中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但是在第60条却十分含糊地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的“劳动群众”指的是谁?是本集体组织的劳动群众,还是泛指?从逻辑上讲应该是前者,但是从语义上看不到这个意思。对此应有一个意思清晰的文字表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是城、乡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本集体取得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法律资源。确认和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重点在于不允许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不法侵害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