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女方齐某接到本站柯律师转交的一份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处字[2004]1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这是2003年11月份,柯律师接受原告齐某委托为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撤销房产权证城区第103500号权证一案结案的法律文书。
原告齐某与男方郑某在198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儿。1996年7月,双方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久之后,双方考虑到子女问题,开始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并于1999年8月份,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商品房。产权登记为二人共有;双方不久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02年10月份,男方郑某为达到将此房全部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目的,通过在街上张贴的有刻章人联系电话的小纸条,与刻章人联系,在电影院附近,要求刻制一枚市档案馆的印章,后以80元人民币成交。在取得印章后,男方郑某又伪造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书,盖上印章冒充此份协议书是从档案馆调取;郑某将这份协议书提交给房管处,将女方齐某的产权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成为其一人所有。郑某又凭此本房产证向某银行贷款二十余万元。
2003年4月,案发后,郑某即被市公安局刑拘,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003年11月,女方齐某委托本站柯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政府撤销郑某骗取的房产证;本案在审理期间,市人民政府于日前,终于作出了注销房产证的决定。
2004年3月份,郑某接到了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郑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说郑某不服本判决,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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