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小唐最近正忙于在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中挑选,给自己和未来的先生买份家庭保险。用唐小姐的话来说,她是想给最心爱的人“一份实实在在的东西,让他知道,爱他是我一辈子的承诺。”
在上海,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像小唐一样,热衷于夫妻俩共同购买家庭保险,他们笑称这是为爱情“买保险”。
那么,市场上真的有为爱情而上的保险么?还真的有呢!
青青夫妇不久前就联手买了一份保险。根据这份保险计划,只要他们携手相伴,到结婚25周年时就会得到一份银婚祝贺礼金。青青说,幸福婚姻既是快乐的感受,也是肩上的责任,两人共同为婚姻投保能够增强自己与最心爱的人甘苦与共的责任心,珍惜彼此的婚姻幸福。
原来,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早就注意到了年轻夫妇们“保障爱情”的情感需求,特别定制了几款可以由夫妇双方共同购买的“联合人寿计划”。包括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
这些计划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些险种不仅具备两全或终身的人寿保障,还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
此外,这种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比起两人分别投保,在保费上有一定的优惠之处。
以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中的一款“联众恒泰两全保险”为例。35岁男性与30岁女性,共同购买20年期、10万元保额联众恒泰两全保险(联合人寿,保额递增型),每年保费5757元。而两人分别购买同样保额的这款两全保险,选择同样的缴费期限,每年合计要缴纳11337元保费。
同样在安联大众公司,这对新婚夫妇若分别投保联众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5年期、10万元保额,每年保费分别为3934元和3809元。而选择这款产品的联合人寿计划,每年保费合计4027元。
而31岁的男性和28岁的女性若联合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终身寿险),选择保额10万元,30年缴费,年缴保费只要2100元。
综合来看,在相同条件下(保额、保险期限、缴费期限等相同),夫妻双方联合人寿保单所需的保费,大约为两个保险人单独投保的60%。
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情侣都可以在爱的名义下上保险,必须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夫妻。原因在于,这些联合人寿形式的“爱情保障计划”,夫妻双方是互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即一张保单夫妻共保。而保险法规定这“两个人”必须具备“可保利益”。照此条件,那些未婚情侣无法凭恋爱关系就购买此类保险,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上“爱情保险”。
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夫妇来说,选择这样的保障计划是可行的,可以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爱、责任和承诺。但对于经济能力欠佳的、较年轻的夫妇来说,并不一定在结婚时先选择这种人寿保险计划,可以先选蜜月期间的旅行保险等。
但是,话又要说回来,万一婚姻遭遇不测,可不要寄望当初联合投保的“爱情保险”来力挽狂澜。这些联合人寿保单能做的,至多是被保险人想到离异可能会失去今后可能产生的大量保险金,或者想到曾经一起以爱的名义投保过,也许会让分手计划拖延一段时间,间接给爱情创造转机的机会。但如果真的是分手决心已下,“爱情保险”则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买这样的保险只能说是表示一下对婚姻另一方的承诺,而且两人共用一张保单保费也划算,但真正的爱情不可能靠一种商业契约来维护,而只能靠双方互相信赖、沟通和关爱。12
国外“爱情保险”形式更多 相比外国起步较早的“爱情保险”来说,国内夫妻双方的联合人寿保险,虽然有“爱情”的外衣,但仍处于人身险“包装变化而得”的初级阶段。国外的此类保险则更为多样化。
比如,国外有一些爱情保险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外国的“爱情保险”更多是赔偿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不是给一定时期内不离婚的夫妇提供礼金。
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 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瑞典的一些爱情保障计划也类似。
韩国的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 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