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过去了,这个楼盘的开发商早已注销不存在了,更别说当时的交费记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了。因为王伟的父亲当时开着公司,手上经常有些闲钱,交费没通过银行,是用现金直接交的,不然银行可能还能找到原始取款或转账的记录。交费的票据可到房产局查到,但票据上写的名字也都是王伟。到哪里去找当时的证人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屋是老人出钱买的呢?王伟和他母亲都感觉胜诉渺茫。由于王伟与其母亲过于着急又不懂法律,他们听信了一些同样不懂法的人的“指导”,将这套房屋重新以买卖的名义从王伟名下过户到了王伟母亲名下,使此案人为地复杂了起来。也因此,周丽丽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王伟与其母亲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是一种非法的转移财产行为。
受理案件后,我详细分析了全案,发现此案并非完全没处突破。因为王伟与周丽丽都是大学教师,1995年时,大学教师的工资很低,他们没那么多钱购买得起这套房屋!那么周丽丽会不会说她当时借了她父母或亲戚的钱来买的呢?又,周丽丽会不会说这套房屋是公公婆婆赠与的钱所购买的呢?如果这样,我们这个案子就真的胜诉无望了。必须想个办法让她说出实情。
2006年1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开庭了。由于在诉讼前转移财产,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是比较被动的。但对我们有利的是,我们在之前开庭的离婚案中已使周丽丽如实回答了二个重要问题,她的回答证明了:
一、他们婚后除位于江宁的一套房屋尚有部分借银行的贷款没还完外,没有向别的任何人借过钱;
在这二个问题的基础上,我继续发向周丽丽发问:“你和王伟在1995年时的工资收入是多少?”这个她没法撒谎,因为有据可查,那时南京高校教师收入每月1000多元。“那么,至1995年5月买房时,你和王伟结婚才一年多,哪来40多万的购房款呢?”周丽丽回说:“我在外兼职的,另外问父母借了30万。”可是此时她说这话已迟了,因为前面的离婚案与此案并不是割裂的,我们已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离婚案时的庭审笔录,上面清楚地记载着原告代理律师发问时她的回答:没有外债,也无接受赠与!因此,现在她反口说借了母亲30万元的说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开庭前几夜,由于过度紧张而睡眠不好的王伟母亲在深夜翻箱倒柜找东西时,竟然翻出了1995年购房时的日记本!本上记录着她当时为购房从选址,到付款,到装潢的全部记录。因此,周丽丽所谓自己和王伟出资购房的谎言被彻底推翻!
自此,我们的案子该大获全胜了吧?不是。这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即不动产以登记确认产权。由于该房屋原登记在王伟名下,法院认为房屋就应属于王伟所有,其在离婚诉讼前过户的行为无效。因此,花园路的房屋产权仍为王伟、周丽丽共有。
但购房款是动产,法院又将如何认定王伟母亲出的这笔40万的购房款的性质呢?
对方律师辩称:既然王伟母亲自己出资将房屋登记到了王伟名下,她即用行为表示了对王伟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对儿子女儿的赠与,视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因此,王伟母亲出资的行为应“视为”对王伟与周丽丽的赠与。
对方律师的这个观点完全背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必须有赠与和受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现在王伟的母亲、王伟都否认有赠与关系的存在,周丽丽说是自己出资购的房屋,也即三人都说不是赠与关系,也即“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均否认赠与关系的存在,法律怎么能强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视为”赠与呢?
王伟父母与王伟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那么王伟与周丽丽虽因登记得到了房屋的产权,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既非赠与,又非借款)得到了王伟父母的购房款,从法律上来讲这笔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王伟父母可以另案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最终,王伟母亲没能要回房屋产权,但终于要回了40万的购房款——此案险胜!而且当年的购房款与现今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差了将近一倍,王伟父母的损失还是蛮惨重的。这也是我写下此案的用意所在:
这个案件很有典型性,有许多象王伟母亲那样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善良老人,喜欢在购房或购置其他财产时,直接将产权登记到儿孙名下,一旦发生意外(比如儿女离婚,孙辈病故等),他们的财产就会面临着像本案中王伟母亲那样的境遇。123
虽然案子胜诉了,但本案对王伟母亲来说仍是个不小的法的教训,对许多善良却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来说,也都是一个警示:凡事依法办事,不贪图省几个小钱。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真正维护好儿孙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