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评估费829元,共计7989元,由开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公司负担2000元。
审 判 长 唐 宏代理审判员 彭方艾代理审判员 朱 进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培康,男,1959年9月生,汉族,系六盘水市药检所干部,住六盘水市文化路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茜玲,女,1953年2月生,汉族,系六盘水市卫生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云,男,63岁,汉族,系六盘水市卫校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成林,男,57岁,汉族,系六盘水市医院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华,男,66岁,汉族,系六盘水市卫生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娴,女,56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庆轩,男,54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恒英,女,57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显,男,48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合,男,60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娟,女,38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军,女,39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元良,男,45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娜,女,42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信峰,男,43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泽礼,男,57岁,汉族,系六盘水市卫生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先,女,30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敏胜,男,40岁,汉族,系六盘水市防疫站干部,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荣中,男,36岁,汉族,系六盘水市皮防所干部,住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