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毕竟属于调整当事人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除少量关系公法性质的管理规定以外,大多数规范应当属于任意性规范,或者仅发生指引作用的倡导性规范。相邻关系规范“虽涉及公益,多属间接,应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17]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两部主要的专家学者草案建议稿在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内容中,事实上采用了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为当事人设立基本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常允许当事人双方对具体权利的行使事项进行协商,其相邻关系一章中多次出现的用语是“有权请求”、“可以请求”,[18]或者是“从其习惯”,[19]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甚浓。但是立法机关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一章的规定,却通篇充斥着“不得”、“应当”的强行性规范用词,几乎完全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我们要想让《物权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较好的实施和被遵守,就应当不局限于《物权法》的字面文义和用词,因为立法机关用词的不科学和不严谨将会导致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困难和被规避。我们应当从《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出发,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出发,去分析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区别该章中所用“不得”和“应当”二词所真正对应的规范效力,在解释相邻双方对相邻关系的约定的效力时,应认真区分此类约定是否违反前述3条衔接公法管理的规范,若无,则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应当”的法定模式下仍得享有自行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和自由。
[1][6][10][1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1, 219, 219, 228.
[3] 王轶。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07,(5)。
[4][7][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3, 657, 667.
[5][1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2版)[M],台湾:2003自版。289, 291.
[8]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
[9][17]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0, 212.
[11][13]陈荣宗。相邻地必要通行权[A].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C],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222.
[15] 王轶。物权法的规范设计 [J].法商研究,2002,(5)。
[18]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条文、立法理由、参考立法例(物权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9-234.
[19]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1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