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虹读者,你们夫妻三年前购房时,由你丈夫向其父母借款18万元,你知道这个事情,并且已经住进了新房,这笔借款是由你丈夫经手借入,又有借条证明,足见其不属于赠与性质。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03日颁布)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其起算时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始”,就你说的情况而言,必须是你的丈夫明确向他的父母表示不再归还18万元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你的丈夫并没有这种表示,所以,这笔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判决你负担这笔共同债务的一半是有道理的,你不能以时效为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