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社会结构急剧分化,新旧矛盾尖锐冲突,整个社会摇摆不定,艰难的转型使我国面临者巨大的压力和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许多更加复杂、广泛和突出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现今的社会背景、社会现状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更大的系统,要想进行全方位的系统阐述,恐怕远非笔者能力所及,但若要进行以下简单的罗列,估计还是能够为人所忍受。从宏观上讲我国最大的社会背景就是市场经济,其他的一切都是市场经济、市场化催生的结果,都是市场化对我国传统社会冲击的产物,同时具有现实因素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因此,笔者拟从市场出发进行探讨:
经济领域,城市中,市场化的推进,一方面使人摆脱以往的相互依赖的环境而走向自立,另一方面,经济规模的限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欠缺,导致了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大批人口失业或不能就业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在,[4]在该双重困境下,只有寻求两者的妥协。其次,我国从未经历过自由竞争的阶段,社会高度发展必然要求自由竞争,但是,人口的老龄化、贫富分化、城乡差距使弱者的队伍日益扩大,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处理原有行政体制下的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如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正常的竞争旧成为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走向崇尚私的自治的市场经济同时却又不得不发展社会福利,这恐怕是今后我们所面临的两难问题。
道德领域,解构与建构同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宪法所确认,就其道德效应而言,则导致了传统的社会主导的道德调节力量的减弱,对共同道德观的不假思索的效忠逐渐减少,传统压制下的道德共识逐渐随着压制的放松而解体,崇高道德的日趋消亡这个过程形成了所谓的道德的沦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价值共识的式微和社会的无序;但另一方面,专业化和社会分工使个人更加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区别,使我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存在,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平凡的、自私的人的存在,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由于社会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规范被社会成员有效的遵守是确立基本的生活秩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一定的社会的价值共识必须形成,否则,就不可能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秩序。
政治领域,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渐放松,社会慢慢地从国家的阴影中走出来并发展壮大,一些中间阶层的出现更导致了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削弱。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缺乏社会中间阶层的屏障作用,国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秩序完全需要国家的控制并需要一定的控制力度。若国家控制受到削弱,社会就会出现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序的倾向,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几乎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是国家主动的、有意识的从部分社会生活领域的退出,而社会不断地从国家自身取得权利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国家权利有条件地向社会权利“回归的过程”。近几年,这种国家退出的趋势更为明显,但是,由于传统的观念及中国历史与现状的特殊性:我们既没有传统的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家族)可以利用,也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自治社团,整个社会有被“碎片化”的危险。[5]在此种清况下,国家的力量就不能一下子全部退出,否则,就难以保持稳定。由此,国家的介入与退出的关键就在于一个“度”的把握,而最困难的也是这个“度”的把握。
思想文化领域,多元化以成为大家不争的事实。而由经济等因素决定的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多元化的缘起和基础,在我国,人们已被分化为若干阶层,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要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利益和地位的不同,各个阶层间形成价值共识具有很大的困难。阶层分化和利益多元,从积极的意义上它将促进社会的进步,从消极意义上它也会造成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有一个解决和释放的渠道的情况下,尚可保持社会秩序,但若在特殊的不能缓解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动。
在法学思潮上,前现代的社会现实遭遇到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与侵袭。西方的后现代思潮发端与20世纪的下半叶,它针对西方社会法制的全面实践而提出了对现代法治原则和基础的挑战,它不仅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由于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导致的负效应,而且无情地贬低了现代法治的巨大成就。其主张新的法律工具主义、司法能动主义,并人为这些使法律的普遍性丧失,法律只是推行政策的工具,不管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都随着公共政策而摇摆,判断所须考虑的政治因素过多且处于变化不定的状态,使统一的标准不可能形成。后现代主义的认识可能是偏激的,但其对西方法治的批评却不乏启示作用,是对西方社会改进法治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之于我国的意义却较其对西方社会的作用更耐人寻味,后现代法学的许多主张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现象具有形式上的类似性,也可以说我国传统的发文化表现出某种早熟的后现代性,却可能衍生出后现代的反现代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