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别的事项或人所制定的法律,或者适用于特别的地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一般法是针对一切事项和人,适用于国家机关所管辖的一切领域的法,如宪法、人的利益给与同等的、一般性的保护;而后者偏重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属性上的差别(《公司法》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性法律,且偏重于组织法;而《证券法》则基本上属于交易法范畴)等方面的不同,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我国《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关系法。 因此这两个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的解决比较复杂。但是一般来说,还是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证券法》的生效时间后于《公司法》)。另外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等,《证券法》的规定于《公司法》不同,此时应当适用《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