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一级甲等)、重度残疾的(一级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个级别)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戊五个级别)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所以,在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构成了三级戊等以上医疗事故,不必也不应另行作所谓“伤残鉴定”,因为,事故等级就对应了相应的伤残级别,如果另行作“伤残鉴定”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重复损失”或“人为扩大损失”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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