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源于2016年5月16日,原告陈某因“妊娠39+1”周进入医院待产,原告认为在其羊水过少、脐带绕颈的情况下,医院仍坚持顺产方式生产失误,导致原告分娩出一男婴后出现产时子痫(重度),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性缺血性脑病、非创伤性新生儿脑出血等情况。原告经抢救后转入另一家医院急救,因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等原因,第二家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原告之子则因新生儿重度窒息及呼吸衰竭、脑损伤等多种症状,经抢救无效于5月18日死亡。
原告认为,两家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有多处失误及过错,要求两家医院赔偿833815元损失并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同时,因为2016年巴南区所有公立医院均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为避免医院与保险公司可能相互推诿,申请追加两家承保医责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庭审时,第一家医院表示理解原告维权的方式,愿意积极配合做司法鉴定;进行急救的第二家医院认为,在患者极其危险的情况下医院为患者抢回了一条命,被告上法庭很冤;作为重庆市牵头医责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则表示,将支持承保的巴南支公司应诉,认真履行医责险的权利和义务,不回避不拖延不敷衍。
据承办法官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纠纷,发生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医责险是合同关系,发生在医疗机构(含医护人员)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如果仅仅一事一诉,一案一立,会增加群众的诉累,延长医患纠纷解决时间。
从与之相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看,这类从单一的侵权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佳的窘境到侵权与保险合同并案案结事了,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交通事故实现了机动车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的合并处理,并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
经过研究,巴南区法院与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最终形成共识:医损+医责并案能深入落实国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防范与化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