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于8月31日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条例》首先针对近年来严重威胁医患关系的医闹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职业场所是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场所,违法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大多数地方对于医疗机构场所的内保机构的定性,让公安机关只能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来选择是否出警,且到场之后,只能以调解为主,难以形成对医闹的威慑力。现在深圳把医疗机构的职业场所归属为公共场所,意味着一旦有医闹公安机关就需要尽快来处理。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医闹行为医疗纠纷,均与病例有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病例的权利。对于已完成的病例,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六个小时之内提供查阅或复印的服务,这将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条例》也有突破性的规定:一般而言,社会办医要经过两次审批,一次是一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还有一次是职业登记,其中前者对社会办医的数量、规模都有限制,而深圳颁布的条例取消了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变两次审批为一次性审批,在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方面,《条例》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匀可在深圳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不在规定诊所只能由职业五年以上的医师来设立,且无论是社会办医还是政府办医,无论盈利性的机构还是非盈利性的机构,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条例》于8月25日经深圳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正式实行。
(原标题:深圳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综合法规 惩治医闹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