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扩大受益面,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治疗病种补偿范畴,在一般门诊诊治疾病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门诊统筹不另设专项统筹基金,其补偿与住院统筹补偿一并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整合支出使用。主要突出大病统筹原则,又能扩大受益面。
第四条 门诊统筹补偿限定在镇(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一般门诊费用享受统筹基金补偿。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卫生院(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定点农场医院)。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村卫生室(含农村定点个体诊所)。
第五条 一般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限定门诊补偿次数,按比例给予补偿。
(三)纯中医中药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使用的药品费。
(一)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
(六)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二线限制用药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