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县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履行好各自的分工职责,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和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一站式”服务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所需补助资金拨付到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结算服务专用帐户,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通报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变动情况,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
卫生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开发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管理软件,县级卫生部门在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开设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结算服务专用账户,在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定点医院经办机构开通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核实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核算救助经费并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一并支付。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当地定点医院经办的新农合补偿、农村医疗救助业务实施审核并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每季度按照当地民政局提供的格式通报医疗救助的人员、金额等实施情况。
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新农合补偿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一站式”服务联系人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指定1名联系人,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视情况由卫生部门或提请本级政府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